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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部门频道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为提高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益,我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将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内的资金进行增值,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分别由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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